香港推行补充劳工计划,容许本地雇主在确实未能在本地聘得合适雇员时,从香港以外输入技术员级别或以下劳工。
申请资格
- 申请人具备适合该职位的资历及经验
- 聘用条款与本地市场所提供的条款相若
- 申请人将由雇主直接聘用及受雇于指定的职位,而非受雇于其他公司或次承判商
- 申请人及雇主没有不利于申请的不良记录
- 雇主有足够的经济能力雇用该名申请人,为其提供适当的住宿,并保证负担其生活费及合同终止后返原居地的费用
申请人须提交资料
- 输入劳工来港就业申请表
- 申请人近照
- 旅行证件或身份证
- 学历及相关工作经验证明
- 身体检查报告
雇主须提交资料
- 聘用劳工来港就业申请表
- 雇佣合同
- 劳工处发出的批准通知书
- 入境处规定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逗留期限
- 逗留期限届满前4星期内,可申请延长逗留期限以便在港完成其雇佣合同
- 完成合同后,即须返回原居住地
- 合同如中途终止,只可获准在港逗留至合同终止后的2个星期,或至逗留期届满为止,两者以较短期限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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