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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PA具体安排

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以独资形式,在内地提供房地产项目服务,包括开发经营服务、中介服务、物业管理服务等。

对服务提供者的要求

  • 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至1000万美元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50%
  • 投资总额在3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投资总额的70%

所需条件

  • 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 有固定的营业场所
  • 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 服务提供者证明书
  • 从事地产开发,须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建筑工程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 从事地产咨询,专业技术职称人员须占总人数的50%以上
  • 从事地产评估,须有符合规定数量的房地产估价师
  • 从事地产经纪,须有符合规定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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