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意在香港创业板上市的企业须向香港联交所提出申请,相关程序及规定载于《创业板上市规则》。
其基本要求如下
财务要求
- 没有盈利要求
- 过去2个财政年度的经营业务所得现金流入≥2,000万港元
- 上市时市值≥1亿港元
营业纪录要求
- 2年
- 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层下管理运作
- 最近1年须在基本相同的拥有权及控制权下运作
管理层要求及股东承诺
管理层要求:
股东须承诺:
- 上市文件披露至上市后首6个月内不会出售其在公司的权益
管理层承诺:
- 在上市后12个月内,不出售其在公司的权益,以导致其不再是公司的控股股东,维持最少30%的公司权益
认可司法地区
- 澳大利亚
- 百慕大
- 巴西
- 英属维尔京群岛 (BVI)
- 加拿大阿尔伯达省
- 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
- 加拿大安大略省
- 开曼群岛
- 中国
- 德国
- 香港
- 意大利
- 日本
- 泽西岛
- 卢森堡
- 新加坡
- 英国
最低公众持股量
- 上市时公众持股量不低于3,000万港元;
- 上市时公众持有的股份数量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总额的25%以上;
- 如果上市时的市值超过100亿港元,联交所可能会将公众持股量降到15%至25%之间
其他要求
- 控股股东或董事可进行与公司有竞争的业务,但必须全面披露
- 可以选择纯以配售形式上市
- 无包销规定
- 公司上市后首6个月内不能发行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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