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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页 > 服务范围 > 香港上市策划 > 创业板上市基本要求

有意在香港创业板上市的企业须向香港联交所提出申请,相关程序及规定载于《创业板上市规则》。

其基本要求如下

财务要求

  • 没有盈利要求
  • 过去2个财政年度的经营业务所得现金流入≥2,000万港元
  • 上市时市值≥1亿港元

营业纪录要求

  • 2年
  • 在基本相同的管理层下管理运作
  • 最近1年须在基本相同的拥有权及控制权下运作

管理层要求及股东承诺

管理层要求:
  • 必须有3名独立非执行董事
  • 必须设立审核委员会
股东须承诺:
  • 上市文件披露至上市后首6个月内不会出售其在公司的权益
管理层承诺:
  • 在上市后12个月内,不出售其在公司的权益,以导致其不再是公司的控股股东,维持最少30%的公司权益

认可司法地区

  • 澳大利亚
  • 百慕大
  • 巴西
  • 英属维尔京群岛 (BVI)
  • 加拿大阿尔伯达省
  • 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
  • 加拿大安大略省
  • 开曼群岛
  • 中国
  • 德国
  • 香港
  • 意大利
  • 日本
  • 泽西岛
  • 卢森堡
  • 新加坡
  • 英国

最低公众持股量

  • 上市时公众持股量不低于3,000万港元;
  • 上市时公众持有的股份数量占发行人已发行股本总额的25%以上;
  • 如果上市时的市值超过100亿港元,联交所可能会将公众持股量降到15%至25%之间

其他要求

  • 控股股东或董事可进行与公司有竞争的业务,但必须全面披露
  • 可以选择纯以配售形式上市
  • 无包销规定
  • 公司上市后首6个月内不能发行新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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