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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页 > 服务范围 > 税务咨询 > 中国税务 > 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依据所得来源为基础判定是否交税。通常,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均属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对于外籍人士,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议规定的期间,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的,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外企业或雇主支付的薪金,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除中国境内企业的高层管理人士以外,不需征收个人所得税。

计税依据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薪金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当月境内支付薪金/当月境内外支付薪金总额×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个人所得税法定扣除标准

  • 中国居民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为3,500元
  • 外籍人士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为4,800元

税率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累进税率及速算扣除数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减除法定扣除额后的金额) 稅率(%) 速算扣除数(人民幣元)
1 不超过1,500元的 3 0
2 超过1,500元~4,500元的部分 10 105
3 超过4,500元~9,000元的部分 20 555
4 超过9,000元~35,000元的部分 25 1,005
5 超过35,000元~55,000元的部分 30 2,755
6 超过55,000元~80,000元的部分 35 5,505
7 超过80,000元 45 13,505
8 超过80,000元~100,000元的部分 40 10,375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45 15,375

注:上表中的当月应纳税所得额 = 当月薪金收入 - 费用扣除标准(即3,500或4,800元)

避免双重征税

跨境工作的外籍人士(包括港、澳、台人士),其所属国与中国政府有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在以下情况中国政府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 受雇于中国境外公司
  • 在1年中,在内地逗留累计不超过183日(即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 由境外公司支付不由境内企业负担的薪金

案例

来自美国的John,在深圳一间跨国公司任营销部经理,月薪25,800元

计算分析:John每月应纳税所得额为21,000元(即25,800-4,800) 适用上表中第4级税率即25%,速算扣除数为1,005元
其每月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应纳个人所得税 =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 21,000 × 25% - 1,005
= 4,245(元)

John每月应纳的个人所得税为4,245元,由John所在公司代向税务局缴纳。

境外人士获取中国境内所得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一览表

中国境内居住时间 雇员职位 境内所得境内支付或负担 境内所得境外支付或负担 境外所得境内支付或负担 境外所得境外支付或负担
不超过90日或183日 一般雇员 不征 不征 不征
高层管理人员 不征 不征
超过90日或183日 一般雇员 不征 不征
高层管理人员 不征
满1年但不满5年 所有人 不征
超过5年 所有人

高层管理人员是指:公司正、副(总)经理、各职能总师、总监及其他类似管理人员

个人所得税缴纳范围

  • 工资、薪金所得
  •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 劳务报酬所得
  • 稿酬所得
  •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 财产租赁所得
  • 财产转让所得
  • 偶然所得
  •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个人所得税免缴项目

  • 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 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 保险赔款
  • 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 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 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 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 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以下情况可获个人所得税减免

  • 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 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 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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