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PA具体安排
允许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合资企业,提供佣金代理、批发服务(不包括盐和烟草)或零售商业经营、出版物分销、以及对外贸易。
对服务提供者的要求
- 最低注册资本人民币3万元
- 投资总额300万美元以下,注册资本占投资总额比例不少于70%
- 投资总额300至1000万美元,注册资本占投资总额比例不少于50%
- 投资总额1000至3000万美元,注册资本占投资总额比例不少于40%
- 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注册资本占投资总额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一
- 经营期限不超过30年(中西部地区一般不超过40年)
所需文件
- 申请书
- 可行性研究报告
- 合同、章程及其附件
- 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
-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1年审计报告
- 拟投入资产中,如有中国国有资产的,须提供资产评估报告
- 拟设立企业进出口商品目录
- 投资各方董事会成员及董事委派书
-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注册地和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 服务提供者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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